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5XY311021015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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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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