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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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来源: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延时服务需预约;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37024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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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000711001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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