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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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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口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来源于:《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快速救治机制,确保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因负伤进行紧急救治及因旧伤复发继续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护工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民政部门以临时救助方式,通过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予以帮扶。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医疗期经济补助方式予以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参保(合)费用,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四条); 3.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的,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发放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补足部分资金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来源于:《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勇发〔2014〕2号)第四条); 4、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民政局政务服务科:季节周期: 夏季 (5月 - 9月) 工作日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4:00 - 18:00; 冬季 (10月 - 4月) 工作日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30 - 17:30;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民政局政务服务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房山区民政局6层8605室综合窗口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37035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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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050809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50809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50809500006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的,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发放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补足部分资金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须现场审核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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