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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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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中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端中提交申请后,企业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确认并上报信息(系统位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 ,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61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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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8936722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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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07015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0701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00011710701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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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131261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初审、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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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①已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②已在申请单位本市或外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③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每月13日0:00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 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不予认可。 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注册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申请上报时应在系统内填报,上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签字盖章后,将电子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2.申请表原件,表头带有流水号; 3.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4.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并正反面上传; 2.身份证信息与申请表填写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并上传盖章页、信息页; 2.执业资格证书与申请表填写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并扫描上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信息与申请表填写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学历证书原件并扫描上传; 2.学历证书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五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并扫描上传; 2.合同中公章和签字与信息一致,并扫描上传合同主要页(甲乙方基本信息页、合同起止日期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及合同续签页、变更页);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六、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自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 |||||||||
(一) |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由二级建造师本人签字、聘用企业盖章的书面承诺原件一式一份,并扫描上传; 2.承诺信息与申请信息一致,满足学时要求,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签字。【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七 | 所在企业欲申请建设行业相关资质的(目前无资质),需提供新设立企业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填写完整,企业盖公章,申请人手签字【展开】 | undefined【展开】 | 【展开】 |
八、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
(一)、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 | |||||||||
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以注册申请单位名义参加的社会保险,应提交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并扫描上传;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3.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聘用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展开】 |
(二)、在本市或外省市以注册申请单位分支机构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交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营业执照原件并扫描上传(提供复印件的,要求二维码可识别); 2.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与社会保险企业名称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该单位分支机构的【展开】 |
2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并扫描上传;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社会保险证明的出具日期应与提交书面注册申请的日期同年同月; 3.社会保险真实有效; 4.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展开】 |
(三)、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 |||||||||
1 | 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已正式退休(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 2.提供的资料信息应与申请人相关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男 已满60周岁、女 已满55周岁【展开】 |
2、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还需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供的资料信息应与申请人相关信息一致; 2.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展开】 |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508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表统一使用A4纸。除申请表外,其他材料均需上传正本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应按1:1比例、正立视角上传。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企业加盖公章齐全,公章与企业信息一致。 2、上传资料中凡盖有企业印章的,印章样式均需盖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部、人力资源印章等样式不符合要求)。 3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要求: ①已在申请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②已在申请单位本市或外省市分支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交该单位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③根据目前社会保险缴纳数据共享获取规则,每月12日24:00前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每月13日0:00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的,应提交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已缴纳申请之日上个月社会保险的记录。 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明确体现缴纳保险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出具日期应与上报区或市住建委审核日期同年同月。 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纳保险单位为注册申请单位的母公司、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不予认可。 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 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须提交退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各级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4、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办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警官以自主择业方式转业的,应按照《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号)文件规定,由注册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上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扫描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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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受理结果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9〕508号)的注册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符合注册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系统生成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生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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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pdf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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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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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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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4建造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企业同意上报后,是否还需要二级建造师本人打印申请表 |
---|
企业同意上报后,信息回到二级建造师个人系统中,需要二级建造师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企业签字确认盖章后,上传电子扫描件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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