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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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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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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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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5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11条】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其他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第12条】【第1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27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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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2007〕7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十 二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十 三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六十四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十二 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部门规章】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三十二 一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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