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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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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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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责改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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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03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条】【第1款】【第6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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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8条 第2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56条 第1款 第3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三层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大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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