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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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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35338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010)6935338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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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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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0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21T300016810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21T3000168103002A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保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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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勘察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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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申请迁移或者拆除XXX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请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拟迁建、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区县政府关于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意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三 | XXX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图纸报审章;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四 | 文物专家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拟迁建、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实测图纸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照片应为反映现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六 | 拟迁建、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照片应为反映现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七 | XXX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设计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图纸报审章;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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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 | 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
审查标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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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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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 |
结果名称 | 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结果文书(通用版).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审批流程一般几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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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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