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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11000077921T
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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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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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11000000
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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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审批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包括申报材料寄送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时间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市场监管局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35338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010)6935338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68103002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921T3000168103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1000077921T3000168103002A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文保科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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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关于申请迁移或者拆除XXX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请示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情况,说明拟迁建、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区县政府关于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意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XXX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图纸报审章;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文物专家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拟迁建、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实测图纸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照片应为反映现状【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拟迁建、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现状照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照片应为反映现状【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XXX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设计方案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方案目录前页上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年审章、图纸报审章;在规划总平面图上加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章 2、材料无缺页、符合材料申报要求并加盖图审专用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图纸及照片资料为A4或A3规格装订成册,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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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通知单

    审查标准

    1、申报事项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2、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并真实有效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审查标准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结果名称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审核意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结果文书(通用版).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严格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展开】

是否收费:

1、审批流程一般几天
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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