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受理条件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5)8.1.4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施工质量合格;3.工程满足一定运行要求: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4.竣工验收文件已准备就绪;5.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6.各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已完成;7.历次验收及初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8.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9.运行管理单位和经费等已落实,正常运行管理条件已具备;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提交;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已满足。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号门工程建设厅10-24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85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号门工程建设厅10-24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 基本编码 | 00101900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723300101900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723300101900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号门工程建设厅10-24窗口 电话查询:(010)81312858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1312858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现场勘验 |
| 行使内容 | 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市水务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市水务局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水务局;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扫描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明确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简况、专项工程和工作、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工地、工程验收、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历次验收、鉴定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工程初期运行及效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竣工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工程尾工安排、经验与建议、附件”等章节信息; 2.附件中应包含“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批准文件及调整的批准文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 3.报告需在封面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报告扉页责任表相关人员需打印出人名并在其后签字确认。【展开】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8.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展开】 | 【展开】 |
| 二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应提供由北京市或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盖章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材料明确有“工程概况、质量监督工作、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工程项目划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核备与核定(2025年6月14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可不叙述核备与核定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缺陷处理、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意见、附件”等章节信息。【展开】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扫描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必要性 | 设立依据 |
|---|---|---|---|
| 现场勘验 | 10个工作日 | 必须开展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25)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竣工验收委员会 | 1、审查通过的,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字。 2、审查不通过的,验收委员会委员提出不通过原因。 |
审查标准 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技术验收工作报告、其他报告及现场情况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竣工验收委员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邮寄送达 | |||
无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 | |
| 结果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样本).pdf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49号令第三次修改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到哪里办理? |
|---|
| 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市水务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市水务局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市水务局,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