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11021114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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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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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2条】【第2款】【第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92条】【第2款】【第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