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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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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来源于:《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 3、材料齐全。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房山区民政局政务服务科:季节周期: 夏季 (5月 - 9月) 工作日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4:00 - 18:00; 冬季 (10月 - 4月) 工作日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3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窗口 房山区民政局政务服务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房山区民政局6层8605室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37035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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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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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809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50809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508095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37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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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一次性补助金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须现场审核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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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用制式A4纸复印; 2、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正反面需清晰的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证件真实在有效期内; 5、核对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是否一致。【展开】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真实有效;原件:首页需加盖户籍所在地户口专用章;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如有变更页需同时复印; 2、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用制式A4纸复印;正反面需清晰的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原件由公安机关出具;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二 | 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信息要素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2、死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居住地等需明确; 3、死亡人员需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 4、需有明确与死亡人员关系的描述,证实为死亡人员遗属; 5、如为有关部门出具,需加盖公章。 6、用制式A4纸打印,纸质,原件1份。 7、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8、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展开】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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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区民政部门 | 接受申请 |
审查标准 因见义勇为死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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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区民政部门 | 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
审查标准 因见义勇为死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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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区民政部门 | 1、一次性补助金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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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一次性补助金 | |
结果名称 | 一次性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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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金.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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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奖励和保护,由行为发生地和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分别负责。第二十五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由户口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费用。【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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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办发〔2012〕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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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13]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严格执行奖励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三)落实抚恤政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和快速救治机制,确保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予以支付。因负伤进行紧急救治及因旧伤复发继续医治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护工费),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民政部门以临时救助方式,通过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予以帮扶。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医疗期经济补助方式予以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参保(合)费用,由各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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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勇发〔201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的,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发放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补足部分资金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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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冬季采暖补助金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优发〔2018〕3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由本市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中,冬季“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和冬季燃煤自采暖的,参照本通知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定发放冬季采暖补助;冬季集中供热采暖的,参照《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6〕50号)有关优抚对象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规定发放冬季集中供热补助。【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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