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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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26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85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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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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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7233111017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7233111017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312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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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应向取水许可审批(开凿机井)原批复机关申请验收。对由市级审批的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对由区级审批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后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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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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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应包含工程位置、类型(新建或更新)、井数量等内容,批复文号应与竣工报告中批复文号内容一致; 2.应明确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 3.申请材料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交的,应扫描成PDF格式,确保电子材料清晰、端正。【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展开】 | 【展开】 |
二 | 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报告封面内容均为必填项,需加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公章; 2.责任表页需明确各类责任人姓名,先打印出姓名,并在其后本人签字确认; 3.竣工报告应按照样例章节编制,应附水井施工设计筒图、水质检测报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应明确取水许可审批批复决定文号; 4.申请材料以电子文件格式提交的,应扫描成PDF格式,确保电子材料清晰、端正。【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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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 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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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 勘察人员 | 《成井验收单》。 | |
审查标准 1.实地勘察成井情况;2.成井情况应符合取水许可审批(开凿机井)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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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按照《***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报告》、水质检测结果,实地勘察后,做出审查决定,出具《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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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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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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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取水工程(机井)或设施竣工验收结果通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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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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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开凿机井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凿井工程竣工后,机井使用单位应当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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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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