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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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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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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监督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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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892F31106030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检查结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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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决定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 〔2010〕 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教计[2007]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告年度办学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合理回报数额、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等情况。(二)由校长签署的学校依法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三)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登记表。(四)房产或房屋租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卫生、消防、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五)举办者资质证明(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及校长、董事长(理事长)身份证明)复印件。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发办[2006]10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要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
【展开】
【部门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名称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的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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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第三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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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935955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2号厅17号18号19号窗口【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9号房山区教委法制与民办教育科【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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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9号房山区教委办公室【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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