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即办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人应当现在中医诊所备案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经拟举办诊所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的,在约定的时间现场提交纸质版材料,纸质版材料与网上材料一致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人应当现在中医诊所备案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经拟举办诊所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的,在约定的时间现场提交纸质版材料,纸质版材料与网上材料一致的,由区卫生健康委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361141【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145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330336391R3110145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330336391R3110145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361141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真实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诊所地址,应符合《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市政府令第228号),并具有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房产证。房产证原件备查【展开】 |
二 | 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关于人员有效身份证、主要指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比如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展开】 |
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展开】 | |
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展开】 | |
法人单位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法人机构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社会和行业组织登记证书等【展开】 | |
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关于人员有效身份证、主要指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比如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展开】 | |
三 |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展开】 |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展开】 | |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申请人执业资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真实合法【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主要包括护士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称证)【展开】 | |
四 |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中医诊所管理制度应包括涉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与诊所相关的制度。至少应包括首诊负责制、处方管理制度、急危重症抢救制度、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污水污物处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设有药房的,还要包括中成药使用管理制度、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中药煎药制度等。开展中医药技术的,还应包括技术操作规范【展开】 |
五 |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清晰真实【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还应包括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并与具备资质的服务提供方签订医疗废物处理的协议或合同。【展开】 |
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清晰真实【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诊所周边环境说明应如实反映诊所的选址、周边环境设施等情况。【展开】 | |
六 | 消防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全面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展开】 | 消防预案应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符合法定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中医诊所备案申请人已经在中医诊所备案系统上提交了相关材料,并经拟举办诊所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的,于约定的时间现场提交纸质版材料的,方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 |
审查标准 提交的纸质版材料与在中医诊所备案系统上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医诊所备案证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中医诊所备案证 | |
结果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医诊所备案证.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展开】 |
【部门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计委令 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哪些情况下不准外出体检? |
---|
1、未向有关区县卫生局进行外出体检工作备案的; 2、不符合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外出体检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3、外出体检的项目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4、医疗机构跨省市外出体检的; 5、不符合本规范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