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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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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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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948J311020804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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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37032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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