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20804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远郊乡、镇、村建立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应当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市和区、县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墓,应当报市民政局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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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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