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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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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2、提交资料齐全。 | ||
办理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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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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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57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103005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103005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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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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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3.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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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采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总体情况表中信息填写必须完整;2、内容需与申请方一致;3、需确认材料是否与办事指南所列格式一致。【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3.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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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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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
结果名称 | 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报送)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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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如何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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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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