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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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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七条 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级分类编报和差异化管理。跨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风险等级高的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编制报告表:位于水土流失一般风险区B区、较高风险区C区或高风险区D区,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3715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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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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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06006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9013000119106006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9013000119106006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537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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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110112001_01&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bjcsfzx.banshi.beijing.gov.cn%3A8090%2Ffzxzwdt%2Fbjfzxzwdt%2Fpages%2Faccount%2Ffrlogin%3Fstate%3DaHR0cHM6Ly9iamNzZnp4LmJhbnNoaS5iZWlqaW5nLmdvdi5jbjo4MDkwL2Z6eHp3ZHQvZXBvaW50endtaHd6L3BhZ2VzL2FwcG9pbnRtZW50L2FwcG9pbnQ%2FdGFza2lkPTI0YjNmZTVhLTk1NjUtMTFlOS04MzAwLTUwN2I5ZDNlNDcxMCZyb2xldHlwZT0xMA%3D%3D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不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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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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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项目名称应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名称一致; 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姓名和住(地)址应与实际保持一致,电子邮箱须能正常接收邮件; 3.水土保持方案网上公示情况,须能正常访问。【展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报告表须参考首都之窗提供的样例形式,现场申报须使用A4纸打印1份,携带PDF格式电子版同时提交; 2.封面要求:正下方居中印制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全称,下一行居中印制编写年月; 3.扉页要求:版式要求与封面相同,在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名称及编写年月处加盖公章; 4.责任页要求:应附编制单位营业执照,有水平评价证书的可加附水平评价证书;姓名后须亲笔签字; 5、市级申报附件中应包含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区级申报附件中应包含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展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展开】 | 涉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情形的,应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涉及弃渣场的,应附相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个人)的意见;4级及以上弃渣场应附地质勘察报告结论;涉及弃渣综合利用的,应附相关支撑性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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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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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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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准予许可条件:(1)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全文规定;(2)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全文要求;(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2.不予许可情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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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2)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3)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4)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5)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6)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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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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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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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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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1、办理需要在哪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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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形式申请。网上申请途径:首都之窗网站—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副中心(通州区)—通州区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网上办理。现场申请地址: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办理。 |
2、2、位于水土流失低风险区A区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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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保〔2023〕17号)第七条 综合区域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敏感性分析,将全市划分为低风险区域、一般风险区域、较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区域,即ABCD四级水土流失风险区,通州区位于水土流失低风险区A区不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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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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