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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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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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建码头、渔塘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全面,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工程建设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三 | 项目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四、修建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
(一)、单位申请 |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
(二)、个人申请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在有效期内,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五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齐全,签字盖章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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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无 |
审查标准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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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设定依据中相关文件的要求;所申请的有关活动属于北京市市属河湖管理权限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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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专家意见 | |
审查标准 1.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无不利影响; 3.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能够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6.修建的码头、渔塘需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7.修建的码头、渔塘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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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听证会结果 | |
审查标准 部分情况下开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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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审查结果 |
审查标准 1.是否符合“设定依据”中的 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2.是否符合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4.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5.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6.专家评审意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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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主管局领导 | 取得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批复 |
审查标准 (1)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2)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3)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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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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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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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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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需要在哪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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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上或现场两种形式申请。网上申请途径:首都之窗网站—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副中心(通州区)—通州区水务局—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网上办理。现场申请地址: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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