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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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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针对我委政务服务事项,在《行政许可法》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对审查与决定环节办理时限按照本市压减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进行压减。(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针对我委政务服务事项,在《行政许可法》法定办理时限基础上对审查与决定环节办理时限按照本市压减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工作要求进行压减。(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2.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节能科:(010)6954484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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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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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4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07D3000104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07D3000104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44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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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0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发展改革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计算,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区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低于5000吨标准煤(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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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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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中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3.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主要用能方案、年综合能耗、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及实际进展情况。【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中的项目名称应与本申报的项目名称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均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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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事项材料接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申请材料的项目名称与节能报告名称一致,且有效期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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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行政事项受理告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的项目名称与节能报告名称一致,且有效期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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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6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2.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企业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 5.节能报告审查合格,包括:依据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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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2.申报材料在规定有效期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企业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 5.节能报告审查合格,包括:依据项目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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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6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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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 |
结果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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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信息(审批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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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展开】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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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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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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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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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发改规〔2017〕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节能减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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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 |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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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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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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