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TZ11112222333301311021619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 【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 【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43条】【第1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45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7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