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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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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08:30-17:30,其中08:30-09:00、12:00-13:30、17:00-17:30及周六08:30-12:30为延时服务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副中心政务园区不动产分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88896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副中心政务园区不动产分厅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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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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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3063000715001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3063000715001004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 | 委托部门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120.52.186.81:8080/eo/user/index.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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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进行现场地籍调查,实地查看。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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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4中若提供的某一申请文件不能单独证明该申请单位具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2.申请书信息填写完整,申请信息需与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需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申请人身份文件 | |||||||||
(一)、境内特别法人 | |||||||||
1 |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2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3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4 | 乡(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三 | 地籍调查成果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1.6.2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地籍调查。【展开】 | 【展开】 |
四、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
(一) | 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
(二) | 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其他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
(三) | 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乡镇、区政府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
(四) |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做出的处理决定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或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做出的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
(五)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争议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六)、能证实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
1 | 能证实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2 | 能证实土地所有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需与申请事项一致;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为有权机关出具;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其他必要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材料4中若提供的某一申请文件不能单独证明该申请单位具有相应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2)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 (3)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审核标准,作出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审核标准,作出不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事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2)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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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不动产权证书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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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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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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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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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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