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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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条件应符合申请事项相关的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 第三十二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其中,参加市指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参加中等职业教育、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及其它经区(县)民政部门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院校发生的教育培训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教育培训经费包括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十三条:参加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县)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 (《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京民安发〔2012〕29号 )) 2.申请应携带原件,提交的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88019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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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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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2202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MB1618750H311052202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MB1618750H311052202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0880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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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现场审核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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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
(一) | 退伍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应加盖公章;证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号码应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2.原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具。【展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退伍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展开】 | 【展开】 |
(三) | 毕业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公章;毕业证书上的个人身份信息与退役证和身份证信息应当一致。 2.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3.毕业院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4.申请人符合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展开】 | 《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京民安发〔2012〕29号 )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参加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县)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展开】 | 【展开】 |
(四) | 发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照面清晰完整,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发票金额与实际费用应当一致。 2.原件1份。 3.学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4.申请人符合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第608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北京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京民安发〔2012〕29号 )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参加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自主选择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学杂费交费发票到区(县)民政部门报销,最高报销2年费用,每年不超过5000元。【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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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收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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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法定定形式且符合政策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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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行政给付条件即发放,不符合予以告知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提交的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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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支付凭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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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支付凭证 | |
结果名称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支付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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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根据规定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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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展开】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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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报销提供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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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原件、申请、结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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