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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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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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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2MB1618822A3110224K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第49条】【第1款】【第1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49条】【第1款】【第2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第49条】【第1款】【第3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第85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名称 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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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9条】【第1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第85条】【第2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542545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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