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331XP311021403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
| 处罚的行为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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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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