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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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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来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改装、安装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燃气设施改动行政许可手续。 燃气供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安全等有关规定; (三)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四)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作业。(来源:《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十六条) 3.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1645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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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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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128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31X3000117128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31X3000117128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16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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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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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统一格式的【展开】 |
二 | 燃气设施改动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符合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展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展开】 | 实施方案加盖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与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限为: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等级与设施改动作业的规模相当;(二)设施改动后的平面布局、供气规模的变化及运行方式,(附平面布局图,并标明各设施的具体位置及相对距离);(三)设施改动作业的进度以及改动作业期间对用户的供气保障措施,改动设施的停气、置换及恢复方案;(四)改动作业对原有设施采取的安全防护手段。【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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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审查标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证明书》,不符合审查标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委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缺项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 3.申请人按照区城市管理委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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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审查标准在决定书内明确是否予以批准 |
审查标准 一、申请事项属于区城市管理委的职权范围;二、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五、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六、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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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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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 |
结果名称 | 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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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X X 区 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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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2010〕5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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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原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调整下放后,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材料准备不齐、不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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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提供材料要求准备,不清楚的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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