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0
11100000K0000228X6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13000
0
c52d9ffe-7fe8-478c-ac1e-ce391a84885f
8d1c2631-3dd3-46ed-8404-a37cc24af3d3
3
20
通州区税务局
110112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1、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合并、分立的企业决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99","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1","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纳税人合并分立\"]","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APPROVAL_TYPE":"1","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8d1c2631-3dd3-46ed-8404-a37cc24af3d3","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CONSTRUCTION_EXPANSION":"0","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BUSINESS_APPROVAL_DEPT":"国家税务总局","ITEM_ATTRIBUTE":"01^04^05^11","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金税三期系统","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0","ONLY_ID":"8b8d81a5-8291-4107-8d9f-e28e5cf5860f","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其他","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1125"}
[]
2
2^3^4^5^6^9
https://yzt.beijing.gov.cn/am/oauth2/authorize?service=bjzwService&response_type=code&client_id=000018630_04&scope=cn+uid+idCardNumber+reserve3+extProperties+credenceClass&redirect_uri=https%3A%2F%2Fetax.beijing.chinatax.gov.cn%2Fsso%2Fbj%2Ftysfrz%2Findex.do%3Fsf%3Dfr%26ts%3D1568772888192%26encoded%3Dfalse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合并、分立的企业决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2030013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1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1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