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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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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第9号令)第五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提升政务服务事项便利,提升办事效率,将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市体育局精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的复函》(京审改办函〔2020〕4号)文件规定,该事项审查与决定时限压减至9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第9号令)第五条规定: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提升政务服务事项便利,提升办事效率,将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市体育局精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的复函》(京审改办函〔2020〕4号)文件规定,该事项审查与决定时限压减至9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体育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以下材料齐全 :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内容须包含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二、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正本原件1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88812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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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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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3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2333000133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2333000133003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体育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42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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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2.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展开】 | 内容须包含活动方案【展开】 |
二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是否加盖活动场地管理方单位公章; 2.活动举办时间是否在同意使用期限内; 3.活动举办方、举办名称、内容是否与同意使用材料相符; 4.活动场地是否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展开】 | 【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身份证照片与申请人是否相符;【展开】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不符合标准,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材料齐全,受理。 |
审查标准 以下材料齐全 :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内容须包含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二、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正本原件1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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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不予许可,电话告知;准予许可,发放批文。 |
审查标准 以下材料齐全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内容须包含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安全保障、食宿保障、气象保障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均须申请人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印章。) 二、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材料(正本原件1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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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决定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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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关于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决定 | |
结果名称 | 关于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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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准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决定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准予举办活动的时间内有效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展开】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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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展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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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0〕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查询电话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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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9542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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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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