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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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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该时限指退休人员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原社保所)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区级复审后将申请补贴信息报送至区财政部门。不包含自采暖补贴发放。文件中规定: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退休人员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退休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对于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退休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该时限指退休人员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平台窗口(原社保所)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区级复审后将申请补贴信息报送至区财政部门。不包含自采暖补贴发放。文件中规定: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退休人员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退休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对于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退休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来源:《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6〕22号) 2.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的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3.组织社区工作者加入基层工会组织,为休息日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补休,每年享受免费体检待遇,退休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来源:《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4.材料齐全,内容完整 | ||
办理时间 | 通州区潞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通州区永顺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通州区潞邑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街道陈列馆路475号综合窗口 通州区永顺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陈列馆475号永顺镇社会服务管理中心一层大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1048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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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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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122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11101122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974B3111011224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10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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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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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符合《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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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条件再次申请且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或街道服务窗口现场填写 | |||||||||
(一) | 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填写全面,真实有效,本人签字确认(或线上勾选确认)【展开】 |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文件中《关于对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三、申请审批程序(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现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退休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二)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退休人员,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到住宅管理单位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应填写《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 退休人员家庭的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退休证》原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回;2. 与《核对证明》地点一致的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回;3.自采暖住宅管理单位出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退休人员的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供暖费)的情况证明;5. 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2.《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20〕4号)“二、简便办理程序:(一)初次申请或再次申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申领人—初次申请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或再次申请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申领人,须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进行信息采集并填写《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承诺书》,以下材料原件需核验:1.本人居民身份证、家庭城镇居民《户口簿》、本人《退休证》;2.本人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交结婚登记证;3.提供申领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符合《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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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级社会化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复审核定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6〕22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20〕4号)规定范围及要求。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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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复审合格或不合格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6〕22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6〕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20〕4号)规定范围及要求。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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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复审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报至区级财政部门,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向退休人员发放自采暖补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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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帐户 |
无
复审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报至区级财政部门,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向退休人员发放自采暖补贴 | |
结果名称 | 复审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报至区级财政部门,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向退休人员发放自采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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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复审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报至区级财政部门,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向退休人员发放自采暖补贴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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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管字〔2006〕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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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对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 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的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补贴;自采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负责受理对退休人员申请自采暖补贴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二)符合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条件退休人员,每年到所属自采暖居民到住宅管理单位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于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或次年3月10日至3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申请手续。申请时,应填写《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退休人员家庭的城镇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退休证》原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回; 2. 与《核对证明》地点一致的房屋所有产权证或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即退回; 3.自采暖住宅管理单位出具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休人员的家庭同时有两处住房的,须提交由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采暖补贴(供暖费)的情况证明; 5. 配偶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出示结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即退回。 (三)对符合享受申请自采暖补贴规定条件的,由社保所对《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和《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申请材料情况不详的,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填写《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名册》(见附表2),连同《社区管理退休人员享受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一并上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四)区县劳动保障局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领资格与执行标准进行复审、汇总后提出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备案后,将《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名册》、《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一并报区县财政部门,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相关社保所。 (五)社保所根据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结果,在区县财政自采暖专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通知退休人员领取自采暖补贴。自采暖补贴应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建立严格发放手续。 (六)对10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接收、于3月份以前在社保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条件但尚未领取自采暖补贴的退休人员,可申请享受自采暖补贴。须于3月10日至20日持规定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手续。于4月30日前按规定标准发放此项补贴。 3月15日以前办理转移手续,3月16日以后接收,于3月份起在社保所当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符合规定自采暖补贴条件但尚未领取的退休人员,在下一个供暖季一并申请。 四、资金保障 退休人员自采暖补贴的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自采暖补贴情况,及时拨付所需资金。 五、要求 (一)在采暖季期间转移的退休人员,已经在原单位领取自采暖补贴的以及其家庭属于特殊群体、按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发放自采暖补贴的,不得再重复申请领取。 (二)社保所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执行自采暖补贴发放标准和有关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申请人弄虚作假或重复冒领补贴的由发放单位负责追回。【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再次申请的还需要来现场办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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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通过APP、网站等进行线上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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