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331XP311021417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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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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