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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漷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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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一、救助对象: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二、救助标准:(一)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救助标准将随高等教育新生入学学费的变化和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残联经测算后确定。(二)学费低于上述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享受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查验); 3. 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审批及发放。区县民政局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照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和救助标准,通过原申请渠道组织发放。同时,由区县民政局编制《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核准汇总表》和《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复核、监督与协调。市民政局由社会救助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入学救助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指导检查工作,对区县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复核,协调市财政部门下拨救助资金。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无延时服务,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民生保障办公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586272【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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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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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808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51A311050808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51A311050808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0586272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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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核实相关信息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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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展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学费缴费通知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学费缴费通知中应标注具体学年度、具体标注学费金额; 2、应加盖高等院校公章或财务章。 3、学费缴费通知应与录取通知书上的高等学校名称一致。 4、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用制式A4纸复印;【展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家庭信息真实有效,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 | 录取(入学)通知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照片是否符合规定。【展开】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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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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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材料齐备,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告知补齐相关材料。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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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9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签署《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 |
审查标准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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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享受对社会救助对象给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进行给付;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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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金 |
无
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金 | |
结果名称 | 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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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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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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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救助对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救助。 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享受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查验); 3. 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审批及发放。区县民政局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附件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照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和救助标准,通过原申请渠道组织发放。同时,由区县民政局编制《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核准汇总表》(附件3)和《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情况统计表》(附件4),上报市民政局复核。 (四)复核、监督与协调。市民政局由社会救助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生入学救助政策的制定、调整和指导检查工作,对区县上报的救助情况进行复核,协调市财政部门下拨救助资金。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负责。【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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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二节 教育救助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五)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事机构核准录取的救助对象,发放高等教育新生入学补贴;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申请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救助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高等教育助学新生入学救助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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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月初开始受理高等教育助学新生入学救助的申请,截止到每年10月中旬,分两批审核及下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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