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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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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潞城镇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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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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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通州区潞城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08:3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通州区潞城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
1.专项救助 第一节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章) 2.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未纳入低保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急之用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且实物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收入、财产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来源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第七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 (来源于:《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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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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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专项救助 第一节 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四章) 2.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 (一)未纳入低保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急之用的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且实物财产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收入、财产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来源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办法》第七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 (来源于:《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通州区潞城镇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08:3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通州区潞城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581028【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0708022000 事项编码 11110112000082851A3110708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2000082851A311070802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各乡镇、街道民政综合窗口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联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1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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