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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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2.申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要求。 3.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三层人力社保专区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4457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三层A区人力社保专区工伤认定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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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3003002014007004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要对纸质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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