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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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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460号)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010)694394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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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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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02005 |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937B3000119102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937B3000119102005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010)6943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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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010)6943941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取水许可审批(重新申请)适用于已有取水设施取水但无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更新机井、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增加的、取水水源发生变化、取水量调增、取水许可证过期等情况。 下列情形需要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位于东、西城区的; (二)涉及取用地热水、矿泉水开采的; (三)许可水量超(含)5万立方米/年的机井更新; (四)许可水量超(含)5万立方米/年涉及取用基岩水的; (五)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增加、取水水源发生变化、取水量调增后,许可水量超(含)5万立方米/年的; (六)原许可水量超(含)5万立方米/年,取水许可证过期后仍需要取水的; (七)从市管河道、水库取地表水的; (八)利用南水北调市内配套管线取水的。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北京城市副中心,根据其具体授权依法组织实施取水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市管河道、水库范围:1.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上游2公里至大兴区崔指挥营;2.潮白河:自汇合口至牛牧屯引河(市界);3.北运河:老北关拦河闸至市界;4.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入潮白河口;5.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6.运潮减河:老北关分洪闸至入潮白河口(师姑庄橡胶坝下游390米);7.人民渠~新开渠~莲花河~分洪道~凉水河:首钢再生水厂暗涵出口至入北运河口(京塘路);8.清河:安河闸至入温榆河口;9.京密引水渠:龚庄子进水闸至绣漪闸;10.潮河总干渠:潮河至唐指山水库入库口;11.城市河湖:三家店调节池、永定河引水渠、京密引水渠(昆玉段)、南护城河、北护城河、南长河、二道沟、小月河、大循环水系、转河、通惠河、双紫支渠、南长河盖板河、北护盖板河、内城六湖;12.斋堂水库、苇子水水库、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十三陵水库、西郊雨洪调蓄工程。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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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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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承诺人应签字(盖章); 2.申请书应填写办理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可正常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接收结果文书。【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要参考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范本)章节编制,需同时提交此文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填写项目名称;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扉页需在姓名右侧手写签字;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需附图:“取水口位置示意图”。【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1.申请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需提交此材料; 2.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应提供规自部门的允许开采通知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3.取水许可证过期的,可复用5年内已审批的本项目论证报告材料。【展开】 |
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要参考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需同时提交此文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需填写项目名称。【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1.申请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需提交此材料; 2.农村生活用水,以农村集体组织(非企业)申请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使用论证报告表申请; 3.涉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应提供规自部门的允许开采通知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4.取水许可证过期的,可复用5年内已审批的本项目论证报告材料。【展开】 | |
三 | 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使用模板提供内容;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自然人办理需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将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个人申请的,需申请人签名;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五、法人办理需 | |||||||||
(一)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2.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3.证照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4.符合可现场核验的,经综合窗口核验身份无误后可免提交。【展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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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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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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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部门进驻人员 | 专家审查意见 | |
审查标准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6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第17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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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16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第17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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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1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 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②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③ 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⑤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⑥ 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⑦ 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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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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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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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区水行政部门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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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自备井取水需要办理取水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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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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