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0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0条】【第1款】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第10条】【第2款】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14条】【第1款】【第1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第14条】【第1款】【第2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14条】【第1款】【第3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14条】【第1款】【第4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14条】【第1款】【第5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37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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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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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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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0条】【第1款】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 【第10条】【第2款】中外合作办学者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但是,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邀请前来中国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投入可以超过其投入的1/3.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14条】【第1款】【第1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第14条】【第1款】【第2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14条】【第1款】【第3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14条】【第1款】【第4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14条】【第1款】【第5项】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第37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53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