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北京市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110MB19741144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10MB197411443110224F02000
0
8c35c291-4a88-4efc-9089-53ca6e45bb5b
2f06162b-6f63-45eb-ae3f-60683ebd7ff5
2^3
02
顺义区市场监管局
110113000000
{"VERSION":"20211231","ONLY_ID":"1f7d4594-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32768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2f06162b-6f63-45eb-ae3f-60683ebd7ff5"}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0MB197411443110224F0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第48条】【第1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48条】【第2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48条】【第3款】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处罚的种类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8条】【第1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48条】【第2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48条】【第3款】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9条】【第1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59条】【第2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76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44132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9号【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