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14G311021261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处罚的行为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地图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2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25条】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