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北京市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2
111101100000928300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141000
0
db7e591a-909c-463a-8918-d2be4fc4cc06
9e5be574-c47a-4186-9c1f-ec5a95737dcc
2^3
02
顺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13000000
{"VERSION":"20240415","ONLY_ID":"414767ad-d576-4e6e-94d9-74ad005aa7ad","IS_CONSTRUCTION":"0","POWER_NAME":"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1107700","POWER_ATTRIBUTE":"","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9e5be574-c47a-4186-9c1f-ec5a95737dcc","ALIAS_NAME":"","EMPOWER":"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1000009283003110211141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处罚的行为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处罚的幅度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名称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92条】【第2款】【第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92条】【第2款】【第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4457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北上坡路26号北楼西大厅人力社保执法队【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非常满意0%

满意0%

基本满意0%

不满意0%

非常不满意0%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