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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石园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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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石园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中“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中“三、本市户籍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3.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周一至周五延时服务时间(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09:00下午17:00-17:30周六延时服务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顺义区石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大街12号院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44336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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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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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4 | 事项编码 | 11110110769935649K500201400601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769935649K500201400601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石园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443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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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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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应在有效期内,清晰有效【展开】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展开】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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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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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初审合格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受理,初审合格进入复审环节 |
审查标准 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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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复核通过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复核不通过的,告知不通过原因。 |
审查标准 1.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本市无职工保险缴费或已将职工保险账户进行转移或清算处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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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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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
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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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1).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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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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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居发〔2012〕4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保发〔2014〕26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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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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