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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11110110668417623F5112011258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空港街道办事处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设定依据: |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三、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且要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员,可到乡镇社保所或行政村就业服务站进行求职登记和就业登记,纳入全市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第五条 农村劳动力可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申领《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建立《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档案》(以下简称《转移就业档案》)。 第六条 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㈠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㈡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㈢ 最高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㈣ 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等职业技能证书; ㈤ 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七条 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免费发放《转移就业证》,并为其建立《转移就业档案》。 第八条 农村劳动力持《转移就业证》可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市、区县、乡镇转移就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应履行以下义务: ㈠ 实现转移就业的按要求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㈡ 尚未实现转移就业的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 ㈢ 变更就业状态的在30日内向村级就业服务组织报告; ㈣ 接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村级就业服务组织的就业管理。【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及第二十条中规定的《失业登记地点变更申请表》和常住地居住证明材料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附件1)。 (二)将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规定的各类学校退学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提交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附件2)。 (三)将《关于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及第三条第(四)项第8目中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换发证件时提交的《个人在非户籍地常住确认表(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专用)》调整为《个人居住地声明》。【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2〕42号)二、精简优化登记手续 (一)拓宽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供个人求职或转移就业信息,通过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线上途径(包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北京人社”APP、“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办理结果当面或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个人。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时,不再提交低保、残疾、学历、职业资格、就业失业证明等材料。 (二)简化办事环节。农村劳动力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转移就业登记与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复核工作,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个人。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应用。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主要凭证,逐步取消《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已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继续有效。农村劳动力未持有社会保障卡或确需《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可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线上途径申领电子证件或打印转移就业登记记录。【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就业失业管理文件适用人群年龄范围的通知》(京人社评发〔2024〕18号)一、调整内容 (一)将《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6号)附件1中第二条规定的农村劳动力的年龄范围“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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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 | 顺义区空港街道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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