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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1110110MB16323414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10113106000
顺义区南彩镇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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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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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退役军人局
110113000000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工作日8:30至17:00;工作日延时服务下午17:00至17:3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假日除外)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延长线47号政务大厅一层综合窗口2号
1.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来源:《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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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顺义区南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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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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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来源:《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至17:00;工作日延时服务下午17:00至17:3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延长线47号政务大厅一层综合窗口2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4228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309室【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524017000 事项编码 11110110MB16323414300052401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0MB16323414300052401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477720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镇(街)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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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展开】
居民户口簿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展开】
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书内容清晰,真实有效,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一致,应有具体所申请的信息情况。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应完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2、原件1份。【展开】《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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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居(村)委会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申报: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通过居(村)委会综合窗口申请。
    收件: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4个工作日街道受理人员街道受理人员复核通过后, 流转至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2、符合受理标准,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审批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的决定。 2、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结果名称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doc
有效时间根据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民发〔2012〕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展开】
【行政法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依据名称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民发〔2012〕2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展开】

是否收费:

1、非本区户口是否可以办理。
非本区户口是否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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