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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顺义区南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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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来源:《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至17:00;工作日延时服务下午17:00至17:30,周六延时服务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法定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延长线47号政务大厅一层综合窗口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4228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北区东侧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309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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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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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2401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0MB163234143000524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0MB16323414300052401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477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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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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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 | 【展开】 |
二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清晰完整,页面无折损、污迹 2、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内容清晰,真实有效,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一致,应有具体所申请的信息情况。 2、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 | 【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应完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2、原件1份。【展开】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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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居(村)委会窗口工作人员 | 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通过居(村)委会综合窗口申请。 收件: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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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街道受理人员 | 街道受理人员复核通过后, 流转至丰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审查。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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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2、符合受理标准,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审批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的决定。 2、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的决定 。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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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
无
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 |
结果名称 | 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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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发放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doc |
有效时间 | 根据规定 |
无
【行政法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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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12〕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展开】 |
【行政法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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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民发〔2012〕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本区户口是否可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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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区户口是否可以办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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