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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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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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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
1.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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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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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9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现有法律法规对年检工作办结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现有法律法规对年检工作办结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来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17:00-17:30需预约;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2:30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2层2-6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74404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111008005003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78753111008005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00010278753111008005003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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