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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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一)《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二)《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四次修改)第六条 大范围暂停供水或者暂停供水、降压供水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供水企业必须在暂停供水前报经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批准。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5层2-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3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5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17126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59X3000117126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59X3000117126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停水审批仅针对停水口径大于等于DN600或者停水影响居民3000户以上情形,市水务局负责市级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范围在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共6个城区停水的审批(跨区计划停水需报市水务局审批);海淀区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负责区管水厂供水范围内的计划停水审批;昌平区水务局,大兴区水务局,房山区水务局,怀柔区水务局,门头沟区水务局,密云区水务局,平谷区水务局,顺义区水务局,通州区水务局,延庆区水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分别受理本区域内的计划停水审批。(备注:涉及供水管线迁改接驳开关阀门造成的停水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不再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扫描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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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扫描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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