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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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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来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四条) (2)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来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六条) (3)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窗口申请、网上申请、快递申请办理该事项。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齐全、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公章。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的予以受理。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4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2408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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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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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75002000 | 事项编码 | 12110221000103181L300107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221000103181L3001075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档案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724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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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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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验收申请材料及内容应齐全、完整,反映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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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A4纸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公章; 2.内容不能有遗漏,联系地址具体到门牌号,联系电话格式准确无缺漏,无明显文字错误,单位名称和营业执照信息填写一致,法人要与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一致,审查决定书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3.企业盖章覆盖申请人名称和申请日期,公章与申请表中的单位名称一致;【展开】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展开】 | 【展开】 |
二 |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A4纸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公章; 2..按照范本的内容及格式要求介绍项目概况与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3.项目名称与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一致;公章与申请表中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公章覆盖日期。【展开】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验收申请材料及内容应齐全、完整,反映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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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可通过窗口申请、快递申请、网上申请办理该事项。申请材料应与范本一致。如通过窗口/快递申请办理该事项,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A4纸打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该事项,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加盖建设单位电子公章;2.内容不能有遗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格式与范本是否保持一致;2.纸质版材料是否采用A4纸打印; 3.材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 4.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公章是否与申请表中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盖章是否覆盖申请日期;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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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准予/不准予行政决定 |
审查标准 1.确认申请办理事项的单位是项目建设单位;2.是否存在明显的文字错漏; 3.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公章是否与申请表中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盖章是否覆盖日期; 4.准予的条件: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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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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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 |
结果名称 |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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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示范文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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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档发〔200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该事项可以网上办理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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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目前只支持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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