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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
11110221000102859X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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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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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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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1.分部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0.4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3.0.7条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单位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0.5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4.0.11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申请工程项目属于监督部门权限范围; 4.使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5.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6.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7.按要求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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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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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分部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0.4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3.0.7条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单位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0.5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第4.0.11条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申请工程项目属于监督部门权限范围; 4.使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5.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6.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7.按要求盖章签字。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7180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0717002000 事项编码 11110221000102859X3110717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000102859X3110717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3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北京昌平APP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组织实施;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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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需要办理工程质量核备的情形

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单位工程质量核备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分部工程核备申报材料
(一)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4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并A4纸打印或扫描; 2.内容需据实填写并填写完整、无遗漏; 3.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签字处需本人手写签名,盖章处需盖公章或工程项目部章; 5.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49号令第三次修改。)第十六条规定,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5.5.3条规定,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1。【展开】【展开】
(二)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4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并A4纸打印或扫描; 2.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3.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签字处需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本人手写签名,盖章处需盖公章或工程项目部章; 5.日期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据实填写; 6.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展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展开】【展开】
二、单位工程核备申报材料
(一)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4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并A4纸打印或扫描; 2.内容需据实填写并填写完整、无遗漏; 3.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签字处需本人手写签名,盖章处需盖单位公章; 5.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6.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49号令第三次修改。)第十六条规定,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5.5.4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 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2。【展开】【展开】
(二)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并A4纸打印或扫描; 2.内容需据实填写并填写完整、无遗漏; 3.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5.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签名处由各单位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本人手写签名。【展开】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49号令第三次修改。)第十六条规定,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4.3.7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展开】【展开】
(三)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4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并A4纸打印或扫描; 2.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3.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签字处需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本人手写签名,盖章处需盖公章; 5.日期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据实填写; 6.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展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十三条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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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申请工程项目属于监督部门权限范围;
    2、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3、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4、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5、按要求盖章签字。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2、《对水利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审查标准

    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1个工作日审批部门进驻人员1、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2、对水利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2、对水利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结果名称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对水利建设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对水利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结果名称对水利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对水利建设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核备通知书.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2006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49号令第三次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展开】

是否收费:

1、质量结论核备是盖项目章还是公章
分部工程及以上是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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