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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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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1.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2.施工组织方案;3.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3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1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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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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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59X3111017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000102859X3111017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1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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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北京昌平APP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蓄滞洪区和市管河道、渠道、水库、湖泊范围内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备案工作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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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亲笔签名,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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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申请需提交: | |||||||||
(一) |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手写签名或签章,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2、人员资质、企业资质满足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3、制度、措施方案及所划分危重大事项齐全,符合要求; 4、若为电子版,电子文档应为原件扫描件; 5、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编制依据;(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八)其他有关事项。【展开】 | 【展开】 |
二、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申请需提交: | |||||||||
(一) |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需手写签名或签章; 2、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人员资质、企业资质满足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4、方案、预案等齐全,符合要求; 5、若为电子版,电子文档应为原件扫描件; 6、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2.申报材料内容填写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亲笔签名,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4.申请材料均需A4纸打印;5.复印件应完整、清晰,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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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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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结果告知书; 2、《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结果告知书。 |
审查标准 1.工程项目监督权限符合要求;2.所需文件齐全、原件及复印件的份数、格式符合要求;3.人员资质、企业资质满足要求且在有效期内;4.制度、措施方案及所划分危重大事项齐全。所有条件均满足,现场核查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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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结果告知书 2、《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结果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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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结果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结果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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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结果告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至人员设备退场 |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结果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结果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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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结果告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5日内至人员设备退场 |
无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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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形下办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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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
2、办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备案,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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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申请需准备《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备案申请书;2.如涉及到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其备案申请需准备《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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