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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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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3.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常住外来劳动力个人就业登记。其中,实现灵活就业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常住外来劳动力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无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就业登记信息后,系统自动比对后通过。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2-6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415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8912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2-6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昌盛路12号院乐华仕健康产业园6号楼415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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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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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1285002 | 事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11201128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112011285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2-6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昌盛路12号院乐华仕健康产业园6号楼41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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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常住外来劳动力个人就业登记。其中,实现灵活就业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常住外来劳动力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无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就业登记信息后,系统自动比对后通过。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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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社会保障卡。 2.原件 3.政府部门核发【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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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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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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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业务经办人员 | 个人就业登记信息 |
审查标准 1.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2.实现灵活就业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常住外来劳动力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无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就业登记信息后,系统自动比对后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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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个人就业登记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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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个人就业登记 | |
结果名称 | 个人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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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登记信息当面或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个人) |
结果样本 | 个人就业登记.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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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展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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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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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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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0〕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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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0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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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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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九条 单位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个人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地点、就业时间等情况。【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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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的,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方式提示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将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告知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于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三、两项登记合并办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姓名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姓名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核实。经核实确认,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四、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复核申请表》(附件),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其中: (一)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申请合并办理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二)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街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发现,确属有误的,为申请人恢复相关信息。 五、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用人单位可到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镇社保所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作为办理就业登记的凭证。其中,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第二条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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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就发〔2019〕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需要本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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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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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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