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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1110000000102816Q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扩项
11110000000102816Q300013110900204
11110000000102816Q30001311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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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昌平区市场监管局
110114000000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三层2-7号综合窗口
1.具有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充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4.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5.申请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规定; 6.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7.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9.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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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扩项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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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充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4.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5.申请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规定; 6.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7.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9.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三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71805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1109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000131109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000102816Q300013110900204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5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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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报材料实施“一单一书”制: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申请单》和《承诺书》;其他符合申请要求或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等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实现审核的或信息有异议、错误的,作为申请单附件上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扩项
(一)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一)原许可证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或者个人身份证件完全一致。 未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自备,电子)(原件1份)【展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展开】(1)由申请单位办理网上填报工作,申请书应按网上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确认;(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完全一致。【展开】
(二)营业执照(无法在线核验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展开】通过网上进行身份验证或扫描原件并通过网上上传。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报材料实施“一单一书”制: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服务申请单》和《承诺书》;其他符合申请要求或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等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实现审核的或信息有异议、错误的,作为申请单附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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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具有营业执照;
    2.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充装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4.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5.申请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规定;
    6.申请人应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并对填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7.申请人应接受、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8.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9.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准予决定、不准予决定

    审查标准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7)经鉴定评审合格。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7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充装许可证书样式.jpg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展开】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3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展开】

是否收费:

1、网上用户注册完成后可以直接办理业务申请么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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