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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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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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22100010278753110508087000
行政给付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81(工作日)
90(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养老机构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二)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三)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四)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因新注册登记一年内暂时难以参加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机构,可以申请享受开业运营一年半内的运营补贴。
(七)遵守国家环境质量方面标准,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八)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85%以上。
办理结果:接受申请,机构信息和服务数据归集到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的唯一依据。
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辐射居家社区服务信息等相关数据应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养老机构应通过刷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等方式如实采集入住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收费信息和入住信息。
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应通过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等方式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办理结果:审核发现错误进行惩处,审核无误拨付资金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运营补贴拨付至养老机构运营方法人账户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依据名称: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 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 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 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 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民福发〔2018〕4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1.问:受理地点在哪里
答:昌平区政府街23号昌平区民政局712室 养老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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