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团等非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2:00-13:00,周六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事业分中心: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社保办事大厅一层综合受理窗口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74668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1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一层咨询引导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综合窗口;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5室【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0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002014001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93号院社会保险办事大厅一层综合业务受理窗口 电话查询:(010)69746688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昌平就业”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使用互联网可直接办理,有共享数据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现场办理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4.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5.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条)6.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展开】 | 【展开】 |
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查验后留存高拍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名称与申请人一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 3.由区级民政部门发放【展开】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展开】 | 【展开】 | |
三、未获取到共享数据的现场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信息准确。 2.正本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出具【展开】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表格和材料 |
审查标准 1.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团等非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即时受理 |
审查标准 1.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团等非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1.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团等非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即时办结 |
审查标准 1.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社团等非企业组织或机构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送达方式 | |||
---|---|---|---|
![]() |
无
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
结果名称 | 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展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办理成功是否还需来前台办理? |
---|
通过网申平台办理并扣款成功,无需前台办理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