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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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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在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493.html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2.申请人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质量监督网上服务平台上填报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71805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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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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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1115003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000131115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102816Q3000131115003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3层2-7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0718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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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的受理范围是:各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最高等级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乡镇企业;区级登记注册机关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市在开展创新试点工作期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不再考核发证。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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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2.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纸制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12号4号楼101室,电话:57521607)。3.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应履行《计量标准复查核准告知承诺书》要求,将相关材料送至对应地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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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 | |||||||||
(一)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2.下载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电子版。【展开】 |
(二)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应提供近3年连续有效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校准证书,应由计量技术机构出具。 3.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3)证书在有效期内;(4)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5)纸制材料,由评审组现场收取。【展开】 |
(三) | 检定/校准人员现场考核合格备案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将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2名与开展项目相一致的检定/校准人员;检定员证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须在有效期内。【展开】 |
(四)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考核组现场收取。申请人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编写。【展开】 |
(五) |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展开】 |
(六) | 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将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依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编写【展开】 |
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填写,要素齐全。2.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将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七) |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考核组现场收取。申请人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1)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2)有效期内连续记录。【展开】 |
(八) |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考核组现场收取。申请人申请时无需提供,审核人无需审核。【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1)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2)有效期内连续记录。【展开】 |
二、在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 | |||||||||
(一) |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计量标准复核核准告知承诺书》内容不可修改。2.应认真阅读承诺书内容,同意承诺书内容后,如实填写相关信息。3.打印加盖公章或直接加盖电子签单后上传。【展开】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扫描或拍照上传的材料要清晰。2.选择一般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受理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纸制材料(盖章)寄送或交至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评审中心(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12号4号楼101室,电话:57521607)。3.选择告知承诺程序申请计量标准复查时,申请单位应履行《计量标准复查核准告知承诺书》要求,将相关材料送至对应地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不予受理、补齐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内容为本事项办理范围;2.核实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信息完整,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技术人员 | 合格、不合格 | |
审查标准 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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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审批 | 许可、不予许可、部分许可 |
审查标准 经考核合格^【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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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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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结果名称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网上用户注册提交完成后,要等待用户审核通过再办理业务么? |
---|
不用等待,可以直接提交业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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