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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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 ||
办理时间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408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70384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综合窗口;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40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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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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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1215001 | 事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111011215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221696308627M3111011215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703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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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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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受教育者申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对相关申诉事项描述详细、清楚、准确,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固定材料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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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情况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情况的,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存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情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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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及时予以处理 |
审查标准 及时予以处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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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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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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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处理决定书.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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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
---|
受理我区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的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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