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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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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408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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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处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时间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1:30,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11:30-13:30,17:00-17:30;周六08: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3:00 - 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二层2-6号综合窗口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408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70384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楼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综合窗口;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号408【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1011215001 事项编码 11110221696308627M3111011215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221696308627M311101121500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70384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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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固定材料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受教育者申诉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申请人对相关申诉事项描述详细、清楚、准确,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无固定材料要求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情况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情况的,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审查是否存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情况【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9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及时予以处理

    审查标准

    及时予以处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申诉处理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处理决定书.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展开】

是否收费:

1、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受理我区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师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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